根据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今年起,深圳市两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车主,可享受“首违”,申请免除一次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改为。而深圳这一举措,在全国堪称首例。2015年2月6日《南方都市报》
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是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一种行政执法手段,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近几年,一些地区或单位为了局部和小团体的利益,将它作为一种工作和“政绩”的显示,以罚代管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当作一种经济来源,擅自给一些、、物价检查、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定任务,并将处罚指标与执法人员的工资金挂上钩。
这种行为导致了以罚代法,乱处乱罚现象的发生。有的执法人员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增加处罚项目,提高罚款金额;有些则变着法儿罚款,如藏在隐秘处,设“陷阱”引司机入“瓮”等等。这些行为了以处罚督促人们遵守法纪法规的本意,侵害了的利益,损害了形象,更严重地了法律,妨碍了依国和社会建设。
处罚只是一种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不能作为的招数。深圳市对车主两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车主,实施“首违免罚”的做法,是一件得的,也是法制以人为本的回归。实施“首违免罚”制度可以有效扭转和防止片面强调“罚款”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一定程度上将会对违规执法,乱下“处罚指标”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遏止和消除“执法经济”的蔓延,有力推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
“首违免罚”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推行“首违免罚”制度,对一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的目的和旨。
“首违免罚”,体现了执法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首违免罚”摒弃了执法就是“执罚”的执法思想,摒弃了“管”字当头的强势思想,彰显了人性执法、和谐执法的“以人为本”执法。通过宣传教育、警示等软措施来纠正初次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仅同样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而且体现出了执法人员对轻度违法人的充分理解和尊重,体现了法律刚柔并济的力量,对于改善执法,融洽干群关系,树立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违免罚”反映了新时期执法观念的转变,体现了执法目的和执法方式的转换,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让执法者和谐执法、让违法者和谐守法,互相理解、支持、配合,构建一个和谐、安全、通畅的交通。笔者认为,这种“首违免罚”的做法,很值得在各类执法部门中加以推行。当然,实施“首违免罚”也应根据客观事实,凡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故意的恶性程度,拒不接受、教育和整改意见的,不应适用,而应当严格依法查处。(长江网 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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