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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 乱乱放生

※发布时间:2017-12-26 21:39:4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1月23日讯 据国家教事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国家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明确佛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场所。

  近年来,佛教发展总体平稳,在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的健康传承发展,还会社会风气,引发寻租、灰色交易等行为。

  《意见》制定过程中,问题导向,充分听取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明确政策界限,落实工作责任,针对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主要表现,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佛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场所。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佛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题内容的文化景区。三是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教造像,严禁在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教造像。四是规范、放生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的。五是依法加强互联网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办理。六是规范佛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七是加强佛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理税务登记。八是引导佛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等行为。九是辩证看待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事务中谋取利益。十是依法依规处理佛教商业化问题,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用力量推动治理工作。

  《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佛教界权益,确保佛教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切实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国,佛教历史悠久,群众众多,影响广泛。近年来,佛教发展总体平稳,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是商业化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正常的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庄严的形象,而且社会风气,滋生寻租、灰色交易等行为。为深入贯彻全国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治理佛教商业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佛教活动场所必须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将佛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活动场所用于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界管理使用。佛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的会所。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佛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教活动场所、非教团体、非教院校不得开展教活动,不得收取教性捐献。历史上曾经是佛教、宫观,现未登记为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教性捐献。以佛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题内容的文化景区,兴建此类景区,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并充分听取教事务部门和佛教界意见,接受当地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以佛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教职人员进行教活动、骗取钱财。

  3.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教造像。严禁在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教造像,从严控制在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教造像。对于违反《教事务条例》、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不符合教仪轨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教造像,应当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不得开展教活动,不得收取门票和教性捐献。已经批准的,必须交由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4.乱、乱放生活动。严禁佛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游客和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佛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文明敬香,优化寺观。属于文物单位的佛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的。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生态、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5.依法加强互联网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办理。非教活动场所、非教团体、非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教性捐赠。教活动场所、教团体、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教信息平台接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

  6.规范佛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佛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佛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教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教事务部门要引导佛教界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与其教义相符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场所设立的素餐馆、法物流通处等经营网点的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佛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7.加强佛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团体、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依法申报税收减免。佛教团体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进行财会登记核算并照章纳税。教事务部门要指导佛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8.支持佛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鼓励和支持佛教界深化教风建设,完善制度,引导教职人员遵规守戒,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不断提升教职人员素质,纠正淡薄、松弛等问题,惩治教风不正、借教等行为。支持佛教团体、院校和场所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提升自身教、开展教教务上,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佛教教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佛教界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按原则管理团体、场所事务,实现财务、人事、活动等方面管理规范化,庄严的形象。

  9.辩证看待教的社会作用。各级党委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教工作基本方针,各级党政干部要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事务中谋取利益,惩治。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0.依法依规处理佛教商业化问题。教事务部门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佛教活动场所,教事务部门要依照《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其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其他场所和组织,其主管部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关法律法规,采取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教事务部门要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扩大社会知晓面,支持揭丑,运用力量推动治理工作;要推动佛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悬挂统一标识牌工作,方便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佛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认定、证书颁发和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等工作,佛教的正常秩序。

  国家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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