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称为“共享经济元年”,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费争议与监管问题。本文从监管和法律方面分析影响共享经济发展的原因,并从信用评价机制、法律和监管方面阐述了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共享经济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逐年上升。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且预计未来5年有望保持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总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已在社会服务行业占据重要地位,在交通、旅游、住宿等领域均获得全面发展,且各种共享模式层出不穷。
共享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涌现出很多问题。据“黑猫投诉”企业投诉红黑榜显示,截至5月19日,近30个自然日黑榜中5家共享单车企业被投诉,占上榜企业的16.7%,投诉主要集中金不退、积分争议等问题。
我国传统三大征信领域分别为:央行的金融征信、政务征信和商业征信。央行征信数据库主要收录各主体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借贷有关的借贷和违约记录,缺乏金融交易记录以外的个人日常行为记录,数据维度单一,难以准确评估共享经济相关主体的信用风险。此外,政务征信数据,包括、梦见杀人不见血海关等部门的信用数据,获取相对困难。
现阶段,共享经济平台大多依靠商业征信机构或用户评价对信用主体进行约束。但信用评价指标不完善,且用户评价存在主观因素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信用评价的障碍。
失信机制不完善,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获得的利益时,经济主体有可能主动选择失信。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远未成熟,且人们的信用意识不足。失信力度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如共享单车私用,共享租房严重等现象。
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各类共享经济业态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管理并制定处罚措施,即使部分平台针对失信行为做出处理,也大多采用禁用、封号等方式,没有从行为、经济甚至法律上进行处罚,不足以引起共享经济主体的重视,很难有效约束相关主体行为。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征信业的发展,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如腾讯、阿里巴巴,依靠自身大量客户数据开展商业化的征信业务。但这些商业化征信机构一方面出于自身数据安全的目的,不愿将数据公开共享;另一方面数据尚无统一定价系统及交换标准,数据共享渠道不完善。
信用数据共享壁垒的存在减少了失信行为的,一方面共享经济主体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约束,存在失信主体在一家被列入,在另一家仍可以享受服务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征信机构无法利用高质量的数据制定失信惩罚机制。
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通过信用体系建设量化、规范化用户行为是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根本。没有信用作保障,共享经济的安全性就无法实现。
首先,搭建共享平台时,应建立用户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用户行为。共享平台是资源供求双方的“中介”,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对交易双方信用进行评级,消费者便可了解资源提供者的信用水平,选择诚信高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可根据信用水平设置平台使用门槛、资源使用价格等激励用户自觉资源。
其次,应制定符合共享经济需要的法律法规,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形成联合惩机制,对资源损坏、服务质量低的交易双方进行处罚。应建立保险金缴纳制度与意识,平台收取押金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在共享企业倒闭时也能收回押金。另外,共享经济交易中的失信者应被公开披露,对信用低者进行资金甚至刑事上的处罚来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另外,没有明确、健全的法律法规,法律纠纷案件数将大规模增加。共享企业仅提供平台,一旦发生事故,平台和用户应各自承担哪些责任,这些都应在法律中体现。
最后,应加强对共享平台的监管,建立O2O平台治理模式,制定市场准入规则。针对共享交易双方,有关部门与共享平台联合,将平台产业链与线O模式结合,线下从其他机构获取并整合个人信用信息,以更加精准的标尺判断交易双方信用水平,线上利用社交平台失信行为,让更多人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针对共享平台本身,加强对行业准入的日常监管,制定准入规则,避免出现类似共享租房运营机构通过中介机构将房屋握在自己手中,再将房屋以“共享”模式租给客户,形成寡头垄断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