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抓鱼是什么意思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对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深圳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该法院审理的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案件。
据查,2009年原告高某作为申请人,其妻修某某、其女高某然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国土局认为高某家庭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于2009年4月与高某及其妻女签订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高某家庭入住上述经济适用房。
2010年10月,高某之妻修某某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房屋,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2010年11月核发了《房地产证》,载明上述房产系市场商品房,修某某系该房100%人。
2012年5月,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函,要求核查78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又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情况,其中包括高某家庭。同年5月底,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回函,称截至2012年5月22日,高某及其女儿高某然名下无市场商品房,其妻修某某名下有市场商品房一套。
2012年8月,被告方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因原告高某家庭于2009年5月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又于2010年11月另行购买了一套市场商品房。根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的,决定解除与其家庭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收回相关住房,退还购房款。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及其家庭属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情形,符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第41条的,原告应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被告方根据上述作出的《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 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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