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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全国政协委员:少数民族职员多享受2天假期

※发布时间:2018-11-25 15:59:3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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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贾过之)“在民族自治地区,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地方民族节日,而住在非民族自治区,却只有少部分人才能享受本民族节日假期。”2018年全国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潘晓慧,少数民族放假的行政行为应得到规范。

  1993年,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放假,并照发工资。”如今,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条例或通知中确定了民族节日以及放假办法。“也有的自治地方以令的形式,了民族节日及放假办法。”潘晓慧说,而在一些非民族自治地方,只某些少数民族在民族传统节日放假,而忽略了其他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

  对此,潘晓慧,将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按照各民族习惯,放假日期。”修改为“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按照各民族习惯,放假日期。非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享受2天的民族节日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少数民族职员本人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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