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四类罪犯实行。
原标题: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四类服刑罪犯
8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四类罪犯实行。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是国家依法对特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现行,全国常委会决定,国家发布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的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文明、的大国形象。从依国和以德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依国的,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制度、尊重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的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介绍了草案拟予以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参加过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目的。草案对上述罪犯中犯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性犯罪,危害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等严重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的执行,草案,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
李适时介绍,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上注意把握了三点:一是严格范围。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主要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范围。同时,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范围,以体现主义。二是审慎稳妥。突出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犯罪、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三是依法进行。的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和法律办理。
在介绍草案起草过程时,李适时说,按照的决策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对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部分服刑罪犯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建国以来开展的有关资料和文献,比较了一些国家进行的和做法,研究了部分拟给予的服刑罪犯的档案资料,召开了专家和从事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的论证会,形成了《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