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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经典案例赵薇夫妇做错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8-1-2 15:51:0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由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 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

  2016年12月23日,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若本次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但最终失败。

  龙薇传媒2016年11月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

  告知书称,龙薇传媒在此次收购前1个月成立,期间也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实性、准确性不能的情况下,龙薇传媒 贸然公布收购信息。

  告知书称,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公告披露对所问询函的回复中, 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第一,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亿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

  第三,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此外,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以及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的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开。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拟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 对黄有龙(龙薇传媒的代表)、赵薇(龙薇传媒代表人)、赵政(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给予,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款;对孔德永(万家文化董事长)、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就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及要求听证的。

  尽管如此,小编依然很喜欢当初的那个“小燕子”,让我们抱着宽容的态度对待演员,以学术性的严肃对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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