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理论范式、法律类型和运行机制的整体性革新,既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也是它的理论困惑与制度困境的根源所在。对此,传统理论的调整对象、实体法规制和司法救济的模式和制度应对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该书基于对经济法的整体思考和理性审视,从理论范式、社会基础、法律类型和运行机制几个方面,全面反思了传统的理论范式和经济法的制度困境,试图建构实践理性意义上的经济法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研究认为,经济论的法律本体论、认识论及价值论全面出它的整体主义理论范式;经济法实质化和回应性体现了经济法的程序理性或实践理性要求;经济法程序化的理论渊源,及程序法在法与英美法不同的制度类型,表现了法律程序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经济法的制度建构应当以包容为基础态度,以协商合作为导向,全面借鉴和吸收正当法律程序的有效规则,实现国家干预的正当性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