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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隔40年拟实行 将四类罪犯

※发布时间:2015-8-24 19:34:40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全国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全国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回归社会后没有性。

  第二类,在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以及刑法的严重性犯罪、累犯,都予以。

  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

  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李适时表示,依据,草案提出,将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建国以来第八次 必须要了解的七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

  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经免除刑罚的犯罪,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实行或者,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刑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第二:谁有权决定

  我国现行,即1982年第67条,决定是全国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令由国家发布。

  第三:和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和之分。所谓,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则指国家对特定的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家解释说,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员。

  我国1954年对和都作了,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均只了,没有。

  第四:为何要在此时

  有刑家表示,中国实行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展示了我国、、文明、的大国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种执政党的德政积累,提振执政信心。

  现行即1982年了全国常委会的决定权,目前已经虚置了30多年,激活这一条款,是对现行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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